刑法用当穷,根本惕若厉。诗句注释
刑法(xíng fǎ ) :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,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。狭义的刑法仅指具有完整体系和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;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刑事单行法律,如《关
根本(gēn běn ) : ①事物的根源或最重要的部分:应当从~上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。②主要的;重要的:不要回避最~的问题。③本来;从来:这话我~没说过。④从头到尾;始终;全然(多用于否定式):他~就没想到这些问题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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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用当穷,根本惕若厉。全诗诗句
- 巡历郡邑间,人若未厌弃。
- 夹道争向观,疑我形孰似。
- 得之道听余,咸谓物吐气。
- 老奸与宿贜,神夺而心悸。
- 预知犯难逃,已多速奔避。
- 先尝受其赇,今皆偿之既。
- 非慑使者来,安得自知畏。
- 予默揆诸心,斯言未深契。
- 一切气不美,先儒说有味。
- 彝伦若尽去,太半为鬼魅。
- 禽兽争食人,殆盈野盈市。
- 迹其所作为,殆恶过异类。
- 不洁食不饱,甚焉官与吏。
- 惨酷以济之,甚若豺虎噬。
- 岂直如得情,哀矜至流涕。
- 刑法用当穷,根本惕若厉。
- 岂谓犹有民,能喜使者至。
- 或鞠躬焚香,或远送旗帜。
- 望来漳民情,原留泉民意。
- 此犹硕果然,不食生可觊。
- 惟知有罪者,患不速去离。
- 何啻千百辈,施行才一二。
- 自叹水一杯,孰救炎火炽。
- 伤心复伤心,竟夕不能寐。
诗句'刑法用当穷,根本惕若厉。'的作者
包恢(1182-1268),字宏父,一字道夫,号宏斋,宋建昌南城(今属江西)人。刑部尚书。以廉吏,政绩显著著称,同时他也是文学批评家。 ► 包恢的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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