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诗句注释
大本(dà běn ) : 大学本科的简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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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全诗诗句
- 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-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
- 且请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。
- 臣窃独过之。
- 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
- 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
- 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
- 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
- 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
- 诛其可旌,兹谓滥;
- 黩刑甚矣。
- 旌其可诛,兹谓僭;
- 坏礼甚矣。
- 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
- 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- 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- 何者?
- 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
-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
- 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- 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
- 法其可仇乎?
- 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- 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- 且其议曰: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
- 是惑于礼也甚矣。
- 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
- 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
- 而曰彼杀之,我乃杀之。
- 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
- 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- 周礼: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
- 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
- 仇之则死。
- 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-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
- 春秋公羊传曰: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- 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
-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
- 且夫不忘仇,孝也;
- 不爱死,义也。
- 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
- 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
- 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- 请下臣议附于令。
- 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
- 谨议。
诗句'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'的作者
柳宗元(773年-819年),字子厚,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杰出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著名作品有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经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 ► 柳宗元的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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